结论: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烤火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
解析: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烤火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按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烤火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法律依据: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方法》第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分级管理。
供热企业(单位)若是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