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却有本质差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保证的肯定数额的货币,它隶属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两倍返偿还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要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无明确限定,它不具有定金所具有的保证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两方当事人的犯错承受违约职责。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限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要求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花费。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要求,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两方可否商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要求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限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