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的划分与确定,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公平公正地确定。
1.关于本案赔偿义务人确定与赔偿责任划分。被告洪木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李志强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系本案油漆工程的总承揽人,事后其虽将油漆粉刷作业的施工转包给被告洪葵己,但在施工中未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等及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洪葵己与死者林水木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洪葵己在组织施工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林水木受雇于被告洪葵己,在提供劳务时跌落后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佩戴防护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被告李志强新建的房屋超过两层,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被告李志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李志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由被告洪木良承担事故责任的45%,被告洪葵己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李志强承担事故责任的10%,死者林水木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基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