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第46条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47条就支付标准 和数额也进行了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第 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 支付。”同时按照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 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 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 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经济补偿金的协议,用人单位拖欠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年限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 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 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 条规定对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用人单位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