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代理辞职的民事责任
1.: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办理辞职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劳动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代办辞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甲想辞职,委托律师乙代理甲辞职,甲与乙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甲是委托方,乙是被委托方。在对外关系上,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律师乙以劳动者甲的名义,在甲的授权范围内,向甲的用人单位申请和办理辞职手续,劳动者甲对律师乙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甲的授范围内,乙递交了辞职申请,那么就当是甲的行为,后果由甲来承担,不能向用人单位出尔反尔。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办理辞职,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人甲的授权事项一定要明确,不能直接在委托合同中直接引用“全权代理”,这是不明确的,也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甲并没有授权的事项,代理人乙擅自主张为甲办理,那么后果最终只能由代理人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