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质押合同主要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禁止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备注: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是为了保证,在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对担保物清算的程序,否则,随着物价的变化,担保物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如果不进行清算,直接将担保物过户给质权人,可能会给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对质物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借款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质物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