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大致如下:无效合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合同没有发生效力。效力未定合同,即其有效无效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需要有追认权的人予以追认或不予追认,其效力方能确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该类合同视同没有签署或没有存在过,不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任何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追认,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反之,则和无效合同一样,成为无效合同,不会产生任何效力。现实中区分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契约信守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当合同签署后,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从而更好的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因此,不能因为有些合同欠缺生效要件而一概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从广义上讲属于有“漏洞”的合同,而不管是我国《合同法》还是其他发达国家的《合同法》都会赋予合同当事人一些弥补这些“漏洞”的办法,从而修复漏洞,使得合同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让当事人作出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能够信守契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意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