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即应予以解除。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在发现其逃跑之时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其行为已严 重违反刑诉法第56条第1、2项的规定。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据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如果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应当由司法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