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的表述来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是二倍的“工资”,而非其他。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虽然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但这种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一旦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以降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确定而面临的随时失业的风险。而倘若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必须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起仲裁,那劳动者就有可能被解雇,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综上,应认定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据此,就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