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机关的确定
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征求境内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审批机关。
2、应报送的资料
以股权并购为例,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的办事指南,外资并购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