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 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 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 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