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情况下,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有四点:
一是规范性原则。对存储电子证据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据存储设备搜查、扣押行为必须合法进行。同时基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被破坏性、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取证主体除侦查人员外,还应有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协助。
二是时效性原则。电子证据容易因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变化或被人为地增删、修改、销毁等,电子取证必须及时进行,迟延将可能导致取证的失败,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活动。
三是全面性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全面取证原则,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调取证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
四是比例性原则。对电子取证措施应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和保障措施,防止滥用调查措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