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设立赌博游戏厅,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涉案金额来进行判刑的。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定罪的条件如下: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