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同意,擅自发表权利人作品,或未按权利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3.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则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如果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作品完整权。
5.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如果不知道权利人及其联系地址,而无法支付报酬时,使用者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侵权。
6.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无论权利人是否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只要具备了这种动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例如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摄影师的作品制作成年历、广告,或用于产品包装、画册、报刊等出版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