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们公司有款产品被别的公司给盗仿了,我们打算去起诉的,所以想请教一下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帮助10人 2.6w浏览 匿名 2017-06-18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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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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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全文
    7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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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对于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这个问题,主要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全文
    9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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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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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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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出现如下情况,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当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虚构真实意愿的方式签订合同时,该类合同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2.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类合同也将面临无效的命运;
3.如果合同内容严重背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那么这类合同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4.当行为人和合同相对方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目的时,所签订的合同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5.对于那些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由于其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这类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除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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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有哪些
常见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包括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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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包括哪些
常见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包括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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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会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
如果该案件属于需要被害人自行起诉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则应将案件退回到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被害人有关其有权自行提起控告的法律权益。
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所管辖或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也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宣告判决之前,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裁定批准撤诉的案件,若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再次提起诉讼时,同样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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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形式有哪些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界定洗钱罪行的常见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以供洗钱之用;
其次,实施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等隐蔽方式的交易;
第三,借助于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将资金进行非法转移;
第四,进行跨越国境的资产转移;
最后,采用其他各种方法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真实性质。
对于洗钱罪的定义,它主要是指为了掩饰、隐瞒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越国境转移资产以及使用其他各种方法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性质等手段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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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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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同意简易程序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的审查,并依照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如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合议庭的成员构成以及相关事宜;
其次,如果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则人民法院应以口头方式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录在案。
对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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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诈骗他会发自己的私密信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对视频诈骗且尚未进行转帐操作的情况中,当事人无需过度担忧自身的视频资料会遭到泄露,因为,假设诈骗人员胆敢公然发布此类视频,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强烈谴责。
到了那个时候,这种骗术必定无法顺利施展下去。
据我们的预估,一旦广大公众识破这个骗局,遇到类似情况就会立刻挂断电话,不再理会骗子的种种狡辩。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行骗者为了保证此种手法能够长期用来欺骗公众进而获取财富,他们绝对不会轻易地公布任何相关的视频资料。
在此,我们需要
首先澄清的是对于短视频模仿,哪些方式可能涉及到对他人版权的侵犯。
比如,在参照或者剪辑别人影视作品的基础上制作的短视频,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许可,擅自将其用作短视频的素材,并且超出了法定许可的范畴,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侵犯版权的风险。
但是,如果已经取得了原作者的授权允许使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或者满足了法定许可的使用条件,也同样不会构成侵权。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盗取他人微信账号是否合法。
毫无疑问,这是非法的。
盗取他人微信账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作为一款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的社交媒体软件以及支付工具,微信账号的使用频率非常高。
如果骗子通过盗号的方式获取他人的微信账号并从事违法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可能陷入身陷囹圄的境地。
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必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骗子的甜言蜜语,更不能随意点击来自陌生人的链接。
这是因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依赖网络进行各种经济交易,对于货币和财产的保护却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旦骗子成功盗取他人的微信账号,他就可以利用这个功能设置陷阱,诱骗众多无辜的受害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种醉驾情形可从宽处理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国家,酒后驾车被视为一种严重的法律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因此无法获取到“无违法记录证明”。
然而,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醉酒驾驶这一行为,那么便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面临一定程度的监禁处罚,因而也就无法获取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总的来说,酒后驾车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配合警方调查,争取得到宽大处理,是每位驾驶员都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80
醉酒后驾车≥80
工伤9级伤残赔偿计算表在那里查阅
[律师回复] 解析:
1.医疗费用:
以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为结算标准。
2.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以患者实际在院就诊天数乘以每日特定金额计算得出。
3.交通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
按照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参照劳动部门出具的停工留薪期限进行计算获得。
5.护理费用:
根据患者在院期间的具体天数乘以相应的每日护理费用计算得来。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引用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乘以九个月得到。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9.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10.康复治疗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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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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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六种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包含以下十种情况之一即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1、出借方在案件中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并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2、出借方在提起诉讼时用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常理相悖甚远;
3、出借方无法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嫌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段特定时间内频繁参与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审理该案的法庭并委托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对于借贷事实的陈述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于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无任何争议,或者其诉求与抗辩明显违背常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第三方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对意见;
8、当事人在其他相关纠纷中存在以极低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9、当事人在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自身权益;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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