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养殖不合法。
1、野生动物养殖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等如果不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很可能触犯刑法,如《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畜禽养殖的也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