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税;
(二)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税。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税优惠,须在缴纳税款前到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再到市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税优惠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个人纳税人在申报时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