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同时现在在弄一个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范本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6-23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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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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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 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间或条件)将首付款人民(大 写) 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云顶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
      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
      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3 口,且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口有/口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乙方:
      
    (1)装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电包括: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 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
      其他约定:口有/口无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方):
      委托代理人:
      丙方(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买受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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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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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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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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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
    3、
    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
    1、
    2、
    3、
    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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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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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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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危险品驾驶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准则,依据现行法典,当行为人违反出于保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有关爆炸物、易燃物、放射性物质、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严格管控规定时,如果在生产、存储、运输或使用这些危险品的过程中引发了重大事故,并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一)导致一名以上人员死亡,或者三名以上人员重伤;
(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可能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反爆炸物、易燃物、放射性物质、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严格管控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或使用这些危险品的过程中引发了重大事故,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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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1、首先写明出卖人与买受人信息。2、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3、补充内容: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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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在中国拐卖儿童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儿童拐卖的行为中,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归类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具体罪名。该犯罪行为将会导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若罪犯能够被确认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其所主导的拐卖案件牵涉到了三名以上的受害人,其面临的刑罚则会进一步加重。至此,其有可能会遭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负担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措施。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47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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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免费送礼品属于帮信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往往伴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要素。
然而,倘若并未对他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那么该行为一般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诈骗罪通常定义为以直接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为最终目的,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手段,从公私机构或个人处获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由于此类行为往往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且常常在看似平静甚至愉悦的氛围中展开,再加上受害者普遍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因此极易成为诈骗的对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及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及以上以及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应分别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违法所得也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归还所诈骗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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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的协议都包含哪些内容?
补充协议中最常见的内容如下:1、成交价格2、关于定金的约定3、关于还款解押的约定4、首付款支付方式5、银行面签过户6、物业交割,物业交割和交房两者不同,卖方需留意。7、税费相关8、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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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拐卖儿童罪数量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拟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涉及被贩卖人口数量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应当根据相关执法机构实际查获到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只拐卖了一名受害者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金额的罚金;而在抓获的案件群体中,如涉及至少三名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判处死刑,并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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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拐卖儿童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到贩卖人口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所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凡涉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与此同时,还将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惩戒。而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某些特殊的加重情节,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那么犯罪者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其所有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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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起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可作出如下约定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受人重新购买 同地段其他商品房 所需购房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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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七宗重罪将累及拐卖妇孺儿童行为:
首先是,参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活动并担任首要分子;
其次是,涉及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名者;接下来是,对被拐卖妇女实施奸淫行为;
再者是,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或将被拐卖妇女贩卖给他人,逼迫其从事卖淫活动;
然后是,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药物麻醉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接着是,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
最后是,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盗窃罪可以协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则可在案件发生地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若构成犯罪,仅能对其中涉及到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形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情况之一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亲生父母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父亲将未成年女儿进行贩卖的行为,被视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的惩罚。若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其个人财产。如果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
(2)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三人及以上者;
(3)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行为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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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当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都有可能在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当中不够明确和充分,但是二手房买卖的补充协议大多数都是双方在自行协商的情况下自己拟定的,所以要注意优先效力,一般补充协议也不应该和第一次签订的协议条款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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