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通过您的描述我注意到一点。你们有一份补充协议我认为是很关键的。里面约定的条款是如何的呢?决定了您主张的依据。“赠与的储藏室并非绝对不能索赔,具体还要看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或售楼书中,一般应当有对储藏室公摊面积系数的说明。购房者如发现实际面积和建筑面积差异较大,可向开发商或第三方测绘单位咨询面积差距的原因。如确实因公摊面积过大等原因导致影响正常使用,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索赔,或者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但如合同中未对储藏室面积和公摊系数进行详细约定,就很难向开发商主张赔偿了。????如果是赠与的,交付时却无故违约说没有储藏室的了,那么问题就很明确,开发商违约了。对于住宅,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允许有一个3%的误差比绝对值,消费者可主张相应权利,若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储藏室方面却成了真空区,尤其是一些小区的储藏室也是按面积售卖,如存在面积“缩水”的情况,仅能依靠合同条款进行约束。而目前的购房合同中,只是对哪些是公摊部位有所涉及,至于分摊系数和分摊比例,一般并不会写入合同之中,又因公摊面积一般没有固定限制,因此建议市民签订相关合同时,先询问清楚,以免签订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还有一个解释就是用来主张退房。本案中开发商赠与储藏室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储藏室交付了合同成立,没有交付,合同不成立。因而主张退房。但是本案中又有一个问题发生就是房屋分为两个合同,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有败诉风险的。??三、从开发商的角度来分析,也是本案对于我方的不利的之处做一下分析,也是开发商的狡猾之处,请您仔细查阅。???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应受到限制,其中限制条件包括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签订补充协议,愿意将交付时取得的储藏室无偿赠与给给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赠与的储藏室并没有产权过户,双方未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开发商有权撤销赠与。故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我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这是开发商最为狡猾可恶之处的。这样一来就无法退房并要求赔偿的了。?综上来讲,您可以尝试先在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投诉处理这个案子的,如果不能解决的,在进行诉讼,主张和可能的后果都做了分析。??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也欢迎来电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