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假工资规定
1、国家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外生育 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东莞的生育保险是 参加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连续满2年送生育保险,不能直接购买生育保险,东莞的生育保险只负责产假医疗费用且封顶,顺产2000,破腹产3500元,其它生育津贴没有。所以按照上面的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东莞的金卡社保客户医疗费用报销的多点,也没有生育津贴。
2、广东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