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劳动纠纷民事上诉状判决因原告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又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以和解的形式将民事权利处分,而后上诉人又以撤诉的形式,处分了诉讼权利,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终结了二审诉讼,从而使一审判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按照双方和解协议来执行。 虽然双方达成的和解协及随后的撤诉已使该案的诉讼终止,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又因为对同一纠纷不能重复起诉,当事人不能依据达成和解协议前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状况再行争讼,同时,又因为该和解协议不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执行依据,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和解协议出现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和解协议享有诉权,有权提出诉讼或者在双方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只能是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也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