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在构成10级工伤的情况下,首先可以主张7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根据该条第二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基于本条,您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这个需要考虑你们当地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照旧,构成伤残的话,一直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当然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相关的医药费营养费都是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