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