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以下损失:
1、医疗费169756.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
3、护理费172000元;
4、误工费93440元;
5、残疾赔偿金117888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61841元;
7、交通费3730元;
8、营养费2万元。
9、鉴定费9200元。积水潭医院应当对发生于该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应当与武警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还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以后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或者对上述费用的后续解决方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