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老公出轨,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但是我不知道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帮助10人 7.8k浏览 匿名 2017-06-30 山西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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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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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标准。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 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证明能力是指某项证据材料可以提交法庭进行法庭调查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因此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而证据力,又称“证明力”、“证明价值”,是指法庭调查所得证据资料具有的对要证事实具有的积极价值。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成否的力量和程度。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所有的证据在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具有可采性。而在理论上认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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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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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Χ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Υ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Υ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有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以上就是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全文
    12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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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管辖法院依据的相关原则有
债权转让后,相关管辖的法院需要依据的原则有,符合拥有被告人居住地相关的审判管辖权的原则,或者管辖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并且需要要根据双方之前已经进行了的约定和协议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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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被归为极度危险的易燃物品之列。
对于存储腐蚀性物质或传染性病原体等同样具有危害性质的危险物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包括至少10天至最多15天的拘留教育;而如果情节轻微,则可能被处以5天至10天的适度拘留处罚。
此外,私人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过大,甚至会被视为非法储藏爆炸物的犯罪行为。
这里所定义的“爆炸物”,指的是具备高度爆破性的物品,它若发生爆炸,将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价值产生极大的威胁和破坏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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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封房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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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剩余价值或者租赁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向所有权者进行征收的一种固定资产税种。
2.房产税规定之税率略述于下:
(1)如果of地产是立足于市场价格出租的民居房舍,其房产税暂且将按4%的赋税率予以削减。
(2)根据从租的情况,等同于租金收入的12%。
个人的缴税率调整为4%。
3.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1)依据向上记载计算,全年应纳之税款应当为应税房地产原始基础价值乘以(1-扣除比例)的积再除以1.2%。
(2)对于是从租赁的角度计征,全年应纳之税款相当于租金所得乘以12%(或个人税收调整为4%)。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市区、县城、建制镇及工业商业区域范围内合法使用土地的各法人以及个人,根据其实际占据的土地用地平方公里作为计算基础,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的一类税种。
2.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统一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不同税额,依照大、中型城市与县级市城区、乡镇、工矿区域各自特有的面积,设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所应缴纳的税金标准。
具体的税款标准如下分别列出:
(1)大都市的应交金额为0.5元到10元之间。
(2)中型城市的应交金额介于0.4元至8元之间。
(3)小型城市的应交金额在0.3元至6元之间。
(4)县级市城区、乡镇及工矿区域的应交金额则设定在0.2元至4元之间。
3.关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全年应缴税款为实际占用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单位:
平方米)乘以适用的税费标准。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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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是什么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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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公诉方可能会向法庭展示的证据:
1.来自于被告人或原告人自我陈述的声音;
2.可以证实案件核心情节的关键证人证词;
3.同理,书呆子或者录像带中记载的信息也可能被作为证物而提交;
4.此外,鉴定机构的技术专员对相关物证提出的专家意见也是本案的有力支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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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完全赔偿原则其实就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的一种的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因为违约的一方使受害人遭受一定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那么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相关条款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相关条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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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左转撞行人处罚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面,存在着相关法规对具体项目不同层次的规定:
首先是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应收费收据来予以确认;其次,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需要参照受害者在事故中所受到耽误工作的时长与个人财产情况,综合进行考量之后做出决定;再者,交通费部分,应该根据受害者本人以及其必需的看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转诊治疗而客观上实际产生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精确核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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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缓刑的话开庭就可以出来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判过程中,被判定缓刑的被告人将于判决经确认生效之时方能获得释放;而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者,自当庭宣判之日起便可释放人身。
另外,法院也可根据犯罪情节,宣布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特定的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殊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殊人群进行接触。
所谓缓刑,它准确的定义是刑罚暂缓执行,这是指对于所有已经触犯了刑法并经过法定的刑事调查程序确认为有罪的行为人,即使他们应受到刑事惩罚,但仍可行使定罪的先行权利,且在短期时间内暂时不对其所判决的刑罚进行实际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治安赌博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只有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才具备资格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对于使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措施针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实际侦查案件的需求做决定。
批准决策被严格地定义为根据侦查犯罪的必要性进行判断,从而确定所要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及适用对象。
3.在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需严格遵守已经获得批准的措施类型、适用对象以及有效期限的规范,不能随意更改。
4.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隐藏其身份进行侦查活动。
然而,坚决禁止诱惑他人犯罪或使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的方法。
5.其他必要的要求。
其次,所谓“技术侦查”,实际上就是指侦查部门在侦破特定罪行时所需的一系列特定技术手段。
这其中主要涉及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摄、录相等特殊且隐蔽的技术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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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为了保持诉讼的安定性,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在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就享有管辖权的,不会因为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变化,这样才不会导致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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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检察院认定诈骗的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2021年度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注如下:
首先,计费方式为分项收取费用: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环节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事项的服务,每项事务收取1500元至10000元不等;
2.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费用将相应提高至2000元至10000元之间;
3.如果案件进入法院一审程序,费用将设定在3000元至30000元不等。
而对于代理自诉型或者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折扣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规定如下:
每宗案件收3000元至12000元不等。
其次,依据标的金额按照比例收取代理费用。
当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额,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段累积收费:
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定为8%-12%,若收费不足3000元,视作3000元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包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定为5%-7%;100万元至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设定为3%-5%;1000万元至1亿元(包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设为0.5%-1%第三,计时收取费用。
在此情况下,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种类型的诉讼纠纷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不等。
最后,关于收费方式的明确说明。
(一)若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数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可根据所涉入的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按照具体事务数量进行计件收费。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二)如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牵扯到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应按较高的数额进行计算。
另外,反诉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有一审阶段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收费结果。
(三)代理各类诉讼纠纷申诉的费用标准,将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经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其收费上限可在规定标准的5倍范围内灵活确定。
关于如何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做出相关处理措施的详细标准及方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并报请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需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述的各类收费标准,除非另行指明,均适用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独立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均依循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已经代理过前面一种阶段服务的律师来说,后面一阶段的费用可以予以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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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处理原则是什么
1、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2、及时处理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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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甲卡西酮案件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于此次事故中的具体赔偿需求,我们有以下详细的执行标准供您参考:
(1)医疗费的赔偿门槛以医院在治疗时为事故方提供的必要且必须的医院账单为准进行核算。
而在结案之后,如果仍需要进一步治疗的话,仍将依照此基础计算所需的治疗费用。
(2)关于误工费部分,如果事故责任方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我们将按照他们因为交通意外导致的工作损失而相应减少的固定收入进行统计。
对于收入超过所在地区平均生活费三倍的变化,我们同样会按照三倍的标准来核定损失。
若没有固定收入,则依据当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估算。
(3)住院伙食补贴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的伙食补贴标准作为衡量标准的。
(4)护理费方面,在受伤者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我们会按照补偿误工费规定的规则来计算他们的损失。
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则按照该地区的平均生活费进行确定。
(5)对于残疾赔偿金,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按照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费用进行评估。
其中从确认残疾的那一个月开始,我们将会定期赔偿20年。
但是如果事故责任方已经达到了50岁的年龄,那么我们将根据其实际年龄每再增一岁便少赔一年,直到最低不少于10年后。
如果事故责任方已经超过了70岁的年纪,我们只需要赔偿五年即可。
(6)如果事故责任方由于残疾需要安装一些针对性的补偿功能器械,我们将根据医院开出的证明,按照普及型仪器的价格对受害方予以赔偿。
(7)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我们将以事故责任方失去劳动力之前实际上赡养过的、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口为范围,来计算所需要的生活费。
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将负责抚养至16周岁。
对于失去劳动力的成年人,我们将负责抚养20年,前提条件是其年龄大于50岁。
如果事故责任方超过了70岁的年纪,我们只需负责五年。
对于其他人,我们将负责其五年的扶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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