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显失公允之行径,大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倚恃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在经验上存在不足之处,大会导致双方权益和责任严重背离公平、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之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事的能够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例如,当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困境、缺乏明智做出决定的能力等特殊环境,致使订立合同时显露出明显不公正,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此种行为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