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1、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2、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二)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1、居民户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三十平方米以上:十五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五元,另外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二元。
2、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的自行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税务部门提供搬迁前六个月的税后利润总额,一次性付给。
3、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住宅室屋,按其搬迁前一个月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补贴)的百分之百计发。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规定计算。设备、物资如临时存放,按实际量补助临时库房租赁费。
生产、经营性用房,主管部门还应扣除生产任务指标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负担承包费,减少的利润收入不予补偿。
(三)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给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安置,产权性质不变。其中建立租赁关系的,应保持原租赁关系。需要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应予变更。
二、如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必须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于裁决内容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关于山东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