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解答如下:
一、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全接轨”。
2016年3月31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17号)。通知中指出:“(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也就意味着,原持续参保的“三险”人员暂时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的,自2016年4月起缴纳“五险”,就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月份新入职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给予了照顾性政策,经过“等待期”至4月15日后,也可以享受全接轨的医保待遇。
二、外来非城镇户籍新增医保待遇包含内容。
1、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徐所涉及的即为此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此项目包括了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2、家庭病床医疗待遇。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3、各类医保减负待遇。本市各类医保减负待遇比较细致,具体可以参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操作细则》(市医保中心沪医保中心〔2004〕31号)和《关于调整lt;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gt;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09〕27号)的具体要求,本文不再赘述。
三、外来就业人员享受本市医保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个人医保账户的计入规则。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部分的标准仍然按照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为:34岁以下,计入140元;35-44岁,计入280元;45岁以上至未退休的,计入420元。
2、就医凭证的相关规定。(1)特别要提醒的是,外来从业人员就医时应当携带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作为就医凭证。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1)关注使用就医记录册的过渡政策,按照最新通知规定,2016医保年度内,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