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允许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因为合同自由非绝对自由,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数额较高的违约金条款,也许会使该约定成为一种赌博,鼓励当事人依靠不正当方式取得一定的利益和收入。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普遍允许法院干预违约金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法律也采纳了相同的原则。在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请求调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