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该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类别又包括: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结构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