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30日,如遇有特殊情形,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以上的内容是关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