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赔偿2017赔偿项目及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标准详见2;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本单位没有标准的按30元/天计算; 残疾辅助具费:按需确定; 工伤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享受伤残待遇; 住院期间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按本人工资计算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本人工资计算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90% 85% 80% 75% 70% 6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4个月 18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文支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40个月 34个月 20个月 15个月 10个月 5个月 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造成死亡的赔偿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其中,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以上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
(1)、(2)的待遇。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按照情况3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