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法律所规定的自首范围内。我国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六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后交代自己罪行的。七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八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