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顺序,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第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第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取消监护资格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
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④在没有以上三项
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第
一,法定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第
二,其他监护人:
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②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