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能如期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劳动保护及福利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依法责令责任方限期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保证其工资水平达到本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之不足部分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若仍逾期未予支付,则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欠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二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