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因为一时糊涂,喝了点酒,失手杀了人,他现在很后悔,想去自首,请问,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他符合吗?

帮助10人 4k浏览 匿名 2017-07-09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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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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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3、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审判机关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法院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属自首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当然,必要性审查是指法院对自首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而非指对自首事实进行必要性审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而存在,只要构成自首的,均应予认定。但实践中,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自首的,其虽有自首事实,但不必作从轻或减轻依据考虑。
    全文
    6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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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的规定
    一、自首概述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司法解释方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和《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并具体区分7种情况下,可在基准刑的40%以下范围内进行调节刑罚量。另外,在犯罪情节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情况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可见,认定自首情节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已相对完整、规范。
    全文
    7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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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微信钱包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账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则可能被判定构成盗窃罪。此种情况下,尽管偷取了他人的微信账号,但若没有涉及到账号中资金的实际盗用,则不太可能因此类行为而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其次,针对盗窃公私财产的涉案金额,若达到了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便可适用刑事惩罚;
再次,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案例来说,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会在相应的幅度内设定量刑起点。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手段对他人财物或私人物品进行盗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广大民众对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盗窃密码、操控账户、篡改程序等手法,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以及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的一种,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理所当然地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由玩家通过操作游戏过程中所产生,其价值不仅包含了玩家的劳动投入,还涵盖了他们的上网时间等因素;
此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可以通过购买游戏充值卡来获得,而这些游戏充值卡正是由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真实货币购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诉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于公诉案件范畴,若能满足不起诉条件则通常不会被提起诉讼,然而,如果涉及重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则需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的公诉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真挚地表达悔意,并且通过赔偿受害者损失、表达歉意等方式换取受害者的认可与谅解,且受害者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弃人与被告人之间便可达成和解:
(1)由民间矛盾引发,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或第五章规定的罪行,且预计将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预计将被判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在以下情况下,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中非法拘禁罪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役、禁锢或采用其他严厉的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该罪行的主要侵犯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就是人们有权按照自身意愿自由地支配和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
其次,非法拘禁罪所针对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此项人身权利的自然人。
在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拘役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主体方面,该罪行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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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要符合哪些条件?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2.自首人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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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癫痫病是否符合不刑事拘留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此类情况,一般的处理方式为酌情收取。例如,若在法院尚未判决之时,被判人便已得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然而在其被送至监狱进行体检之后,若发现情况已经严重至无法适应监狱环境以接受改造,那么监狱方面将下发暂不收监通知,令其返回原看守所继续服刑。通常来说,除非是病情严重到无法自理生活或参与基本劳作,或者在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否则均会被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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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自首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并接受法律制裁时,若其满足一定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满,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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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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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占罪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犯罪,其构成要件须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犯罪人必须有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态;
其次,他需要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或遗忘了的物品甚至埋藏的东西据为己有;
最后,他拥有该财物后,并且拒绝向原主人归还该财物,且这一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一)关于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等。这些财物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赃物。
(二)在客观要件上,本罪的表现形式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具体来说,犯罪人必须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方式来持有他人的财物,而且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三)在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四)在主观要件上,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持有的财物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但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是无法构成本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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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要符合哪些条件自首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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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账给女朋友能否要回
一般情况下自愿转账给女朋友的钱是不能要回的,因为自愿给钱属于赠与行为,但女朋友已经收了钱的情况下,就算是将来分手了,因为当初给钱的行为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女朋友把钱给退回来,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把钱借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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