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伤职工来电咨询,突发工伤事故后,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数额较高,而此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般都是个人支付或者陪同的同事代为垫付。由于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发生在认定工伤之前,不知道能否按照工伤医疗费的待遇由社会保险部门来承担?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