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需要清偿时,合伙人也可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其债务。
但是,合伙人只能先以合伙财产以外的财产清偿其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其从合伙中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在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由优先受让的权利。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也就是说,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合伙是由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共同出资设立的社会组织。合伙人之间的信任非常重要。除非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法院执行份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取而代之,也可以让别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