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为 房屋借住一事,特订定本契约,双方约定之条件如下:
一、借住房屋座落标示如下:
基地座落房屋座落 段地号门牌面积
二、借住时间:
自公元年月日起
三、借住期间除甲方或其同居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不为正常使用致房屋或其附著物损坏外,其余损坏之修复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为维护管理之需要,必要时得检查标的物,甲方不得藉故推延或拒绝。经检查如发现有影响安全或环境卫生等乙方得迳予改善。
四、甲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甲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房屋。
(二)甲方应保持公共场所(如楼梯、走廊、通道、阳台、地下室等)之清洁。
(三)甲方不得聚赌、吸毒、妨害风化、窃盗、收受或收买赃物,亦不得存放违禁、危险等物品。
五、借住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得终止借住契约,收回该房屋;甲方应立即迁出,将借住房屋回复原状交还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一)将借住之房屋作非法使用,经查属实者。
(二)将借住房屋全部转租、部分分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将借住房屋改建、增建、搭盖违建、改变房屋原状或变更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违反本契约规定者。
(五)借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之家属有酗酒、斗殴、闹事、聚赌、吸毒、妨害风化、窃盗、收受或收买赃物或其他妨碍公共安全之不法情事,经查明属实者。
六、借住房屋返还:
甲方死亡,其死亡时户籍内之配偶或直系亲属,应自原借住人死亡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借住房屋返还。
七、有线电视、电话等之装拆:
甲方如欲装置有线电视、电话等,其装机费用、使用费用及退机等均由甲方自理;退借房屋前,并应自行办妥退机、拆线并缴清费用,与乙方无涉。
八、安置机关於借住期间因公共安全或公共目的之需要,得终止本契约,借住人不得异议及请求损害赔偿。
九、本借住契约未明定者适用有关法令规定。
十、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为凭,副本二份供乙方公务上使用。
借住人:
身份证统一编号:
连络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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