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我国的刑种是立法者在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效果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首先,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其次,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由刑法规定的;再次,刑罚种类的先后排列是刑法规定的。
5.体系确立的依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目的的实现。我国刑罚体系中,无论是刑种的选择,还是刑种的分类,抑或是刑种的排列,都是立法者从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而确定的,不是随心所欲规定的。
1.教育功能。刑罚种类的设置,就是为了教育人们不要犯罪,否则将受到刑罚惩罚,也鼓励人们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2.威慑功能。刑罚的严厉性,就会威慑那些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应收敛自己的不法行为。
3.科学化功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进一步为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奠定基础。
4.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有利于预防犯罪,从而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同外国刑罚体系相比,我国刑罚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要素齐备体现在刑种多样,轻重不等,有限制权利的,有剥夺的;有轻的、不予关押的,最重有处死刑的。结构合理
首先体现在主刑与附加刑配合适用,主刑在先,附加刑在后,主次分明;
其次各个刑种结构合理,各主刑或各附加刑之间的排列是按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刑罚有十分严厉的--死刑,有很轻的--管制,轻重搭配,宽严相济。衔接紧凑,表现为拘役的上限6个月,与有期徒刑的下限6个月相衔接,有期徒刑的上限15年与无期徒刑也有衔接性。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刑罚种类的设置,符合中国国情,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存有相似性,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丑辱刑,即使死刑存在,但在执行上也越来越文明。人道性更重要的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中,把犯罪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给予人道主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