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买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一)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300至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5%;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
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年度内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0元。
(三)因病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需先付15%后,再按上述规定结算。
(四)因疾病等死亡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五)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外伤,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六)参保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