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村里邻居三年前因为要翻修新房,向我借了五万块钱,写好了借款手续和证明。现在时间都过了很长时间了,我也催了好长时间,可他就是一直拖着不还。现在我想直接上法院起诉他,请问民事诉讼执行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帮助10人 2.9k浏览 匿名 2017-07-18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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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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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即是民事诉讼执行规定 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
    全文
    13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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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民事诉讼执行规定可借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全文
    14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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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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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1、申请执行。2、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3、委托执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3、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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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拘留最高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依法决定予以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许可期间为三十七日之内。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2.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经过两个月的侦查仍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则应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该文书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呈递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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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主要包括:
首先,犯罪主体即需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行为客体则涵盖了不确定的及众多公民的生命、身体权益或财产权利。所谓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工具进行竞速行驶,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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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贷款的具体内容
1、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贷款所需的资料。2、贷款机构审核借款人所提交的申请,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前调查。3、资料审核通过,双方就贷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4、签订借贷合同。5、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手续办理完毕,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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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谈交流,这一权利并不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许可,然而对于涉密性的案件则需要另当别论。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律师享有不受监听的保护,同时具有权利代表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其进行申诉以及控诉等事宜。这项规定无疑是对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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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写啥
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请求的事项、申请执行的事实、起诉的法院等等内容。申请执行的时间大概是2年时间。更多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写啥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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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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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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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么才被认定是洗钱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解析:
就洗钱罪的主体范畴而言,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属于普遍适用的范畴,即只要该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年龄(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便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主体;与此同时,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也明确地将单位纳入到洗钱罪的主体体系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类较为常见的现象,那就是洗钱罪的主体往往也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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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时限有什么具体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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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团体作案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团伙共同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保释等待审判程序的问题,其评估标准主要基于嫌疑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务必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当嫌疑人员可能被判以管制、拘留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法,又或是可能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时,唯有在司法机关认为此类需要遵守保释规则的人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情况下,并且若不是惯犯,方可考虑给予保释。因此,即便在集体案件中,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标准,进行保释也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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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怎么申请换地方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如需前往他地,必须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而作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还须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能擅自离境;
其次,如果他们的居所、职业以及联系方式产生了变化,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如实报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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