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必须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出院后3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余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白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