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医疗期内,工人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薪水。劳动者得病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限定,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薪水,病假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但是,工人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休养的,应当吃用人单位指定医疗组织执业医师出具的建议休养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按用人单位限定的流程解决请假手续。《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收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薪水分配方式和薪水水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限定的医疗期间内由公司按有关限定支付其病假薪水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水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薪水准则的80%。劳动部《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事实上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