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纷争,如果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能够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限定的时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