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明确不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做法:(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别外:《中国共产党党员主管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党员主管干部对牵涉与另一半、娃儿、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做法: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另一半、娃儿、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另一半、娃儿及其他亲友学习、训练的花费;
(三)为另一半、娃儿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要资助;
(四)妨碍牵涉另一半、娃儿、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置;
(五)为另一半、娃儿及其他亲友经商、办公司提供便利和优惠要求。省(部)级以上主管干部的另一半、娃儿及其另一半,不准在该主管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公司和在外商独资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