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要支付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辛辛苦苦打了近一年的工,工资却被老板拖欠了半年,多次讨要无果,王某便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12日,王某的“东家”许昌某公司不仅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资,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王某10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许昌市民王某于2014年7月20日到许昌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虽然参加工作后王某按时考勤,遵守工作纪律,但从2014年12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自己的工资,王某多次催要,负责人都说再等等就发放。继续工作近半年后,王某忍无可忍,提出离职,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自己的5个月工资共计15000元。由于对方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除应支付每月的双倍工资外,还应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自己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王某一并诉求公司补交。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未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2014年7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6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双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为王某提供劳动后仍拖欠5个月工资,故王某要求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公司应支付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双倍工资为:10个月工资每月为3000元,共计30000元。此外,公司应为王某补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公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殊不知这一看似图省事儿的行为却是为自己挖坑“埋祸根”。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用人单位如果未注意遵守将十分被动,且需付出较大代价。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超过一个月用工时,即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有风险,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王某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的行为也值得劳动者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