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如下:
1、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3、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