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2.各乡政府或农场颁发的建房许可证(照);
3.各乡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4.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予等由区、乡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及契约;
5.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裁定、纪要、文件及附图;
6.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后,各种土地房产所有证、照(老地契);
7.对无法提供以上权源证件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来源说明及具结承诺,村委会及四邻对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以上则是无宅基地的证明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