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能证明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保证,书写的保证书则可认定为无效。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胁迫的法律解释:
一九八八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所以你可以根据法条的规定,看看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以致保证无效。